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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一.城市供水设施产权,按下列规定划分:


    1.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和有地下水表的居民用户,水表、表井及表后(指水流方向)设施属于城市供水企业所有,表前设施属于用户或房屋产权人所有;


    2.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无地下水表的居民用户,建筑物墙外一点五米以内的供水设施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;


    3.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、独立的供水设施归用水单位所有。


  二、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、管理,除政府直管公房外,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。


    政府直管公房的供水设施,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负责检查维修,维修费由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费中按年度划拨给城市供水单位。


    房屋产权人自行维护、管理供水设施的,应接受供水单位的监督、检查;房屋产权人也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维护、管理,供水单位实行有偿服务。


 注:二次供水的用户其设施的维修管理由二次供水产权单位负责。

  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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